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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旅游签证

发表时间:2012-03-25 16:02    来源: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    浏览次数:

签证类型:旅游

有 效 期:3个月 (仅供参考)

最多停留:15天 (仅供参考)

预计工作日:7日 (仅供参考)

收客范围:全国各省因私护照持有人

申根区

申根区指的是参加申根公约的成员国的整体。

《申根公约》(Schengener Durchführungsübereinkommen),亦称申根协议、申根协定,最早于1985年6月14日由联邦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小城申根(Schengen)签署。该公约于1995年7月正式全面生效。申根公约的成员国亦称“申根国家”或者“申根公约国”,成员国的整体又称“申根区”。 2006年12月5日,欧盟各国主管内政和司法事务的部长级官员在布鲁塞尔决定于2007年12月31日起吸收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10个国家加入《申根公约》。 根据各国达成的安排,欧盟将分步骤吸收10个新成员国加入《申根公约》。这些国家与15个现协定国之间的陆路和海路边卡于2007年12月撤除,机场边境检查也于2008年3月30日取消,只有塞浦路斯和马耳他要求保留部分边境管制措施。

目前,申根区已有26个国家: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奥地利丹麦芬兰、冰岛、意大利希腊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和瑞士

申根公约的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间的边境检查点,并协调对申根区之外的边境控制。根据该协定,旅游者如果持有任一申根国家的旅游签证,即可合法地到达所有申根国家。

自1995年3月26日以来,已有26个国家: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奥地利、丹麦、芬兰、冰岛、意大利、希腊、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和瑞士等国开始启用申根签证。凡持有上述国家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有效签证,除签证上特别说明外,均可在各申根国之间自由出入。如果只出访一个申根国家,则须到该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如果出访多个申根国家,则须到主要目的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出访停留期最长的国家)。如果出访多国,但并无主要目的国,则须在第一入境国使领馆申请签证。申请者赴欧的第一站应为签证签发国,然后方可进入其他申根国家。若申请者抵达的第一站为非签证签发国,则有可能被扣留或遣返。申请者必须首先离开申根国,然后,再进入签证签发国,而不允许从抵达国(非签证签发国)直接进入签证签发国。

签证资料:

1.针对团员组每一位成员:团组成员的护照在要签发的签证有效期后需仍有90天的有效时间
2.需提供每一位成员填写字迹清晰(印刷体),贴有一张照片(35*45mm,免冠及免戴墨镜)并有本人签名的签证申请表格
3.团组成员需提供填写字迹清晰(印刷体)的签证申请表格附加页
4.团组成员名单(姓名、出生日、护照号、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
5.团组组长的个人资料(姓,名,出生日,护照号,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
6.在团组筹备旅游时提供服务或合作及团组在波兰共和国境内期间提供帮助的在波兰(及欧洲其它国家)合作伙伴的资料(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E-MAIL、联系人姓名)
7.波兰文或英文说明团组在波兰旅游的具体日程安排(其中包含团组中国至欧洲至中国全程机票预订信息及团组在波兰境内主要城市旅游期间住宿饭店预定信息
8.在波兰的合作伙伴根据团组在波兰旅游日程为团组成员安排食宿以及交通的证明
9.需提供在波兰境内全程旅行有效的健康保险证明,保额要求达到30000欧元以确保支付医疗费和生病的团组成员从波兰返回中国的费用
10.需提供申请人在波兰旅游期间财务状况证明即近6个月的银行存款证明(金额按在波兰期间每天不少于300兹罗提成600人民币计算)
11.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包括:单位地址、办公室电话及传真、有签署权负责人的签名并加盖写明姓名及职务的印章),介绍信需陈述:聘用证明以及申请人职务及工资,同意申请人休假出国旅游的证明以及接受申请人旅游归来重返工作岗位的证明
12.个别情况与领事进行面谈团组从波兰返回中国需出示团组所有成员的护照及证明团组成员均已离开波兰共和国国境的登机牌复印件
特殊声明

1.您所申请的签证是否可以成功,取决于相关国家使领馆签证官的直接审核结果;若最终发生拒签状况申请人应自然接受此结果,不能要求退还服务费(其中签证费退否根据相关国家使领馆的具体规定执行。申请人应同时放弃追究本公司任何责任的权利。

2."预计工作日"为使馆签发签证时,正常情况下的处理时间;若遇特殊原因如假期、使馆内部人员调整、签证打印机故障等,则有可能会产生延迟出签的情况;对申请人根据签证预计日期提示,而进行的后续旅程安排所造成的可能经济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有关签证资料上公布的签证有效期和停留天数,仅做参考而非任何法定承诺,一切均以签证官签发的签证内容,为唯一依据。

本篇文章来源于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欧洲签证频道(http://eu.zglxw.com/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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